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为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9728太阳集团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党内外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努力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相对应。
第四条 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都要单独设置党支部。院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区和学生社团中建立学生党支部以及与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的新方式;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分党委(党总支)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而划分。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提职晋级、奖金分配办法和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宣传党员中的先进模范事迹,对党员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 要严格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保证组织生活的效果。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做好党员发展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第十五条 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好如下职责:
1.教学单位教工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教研室工作,对教研室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参加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重点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倡导用爱育人、用心教学、用严管理的以人为本的教书育人理念。
2.机关部处室教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在思想作风建设中,重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倡导服务教学、管理规范、严格要求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育人理念。
3.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上级组织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重点开展学风建设,积极倡导崇尚科学、文明生活、求真务实、锐意创新的以人为本的自我育人理念。
4.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发挥老同志的优势。
第四章 支委会设置及职责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由3至5人组成。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七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还可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以兼任。支委会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八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学生或党员教师担任。只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的教师,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教学及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减免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分党委(党总支)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召集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等。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检查支部工作,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
4.支持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的工作,配合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共同做好工作。
5.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青年、统战和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1.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支部书记贯彻落实支部的决议、决定。
(2)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3)组织党内评先、评优等活动。
(4)提出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党员统计等工作。
2.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分党委(党总支)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做好支部优秀教工和学生的典型宣传工作。
(3)参与本单位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3.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2)检查、了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情况,对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定期向支委会及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4.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支部书记抓好本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党派、高级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2)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3)做好统一战线的组织发展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每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不能代替支部大会),坚持上好党课。党小组要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习教育制度。每个月至少要组织党员学习一次,对党员进行教育。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制度。要定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活动制度。党支部要定期举行支部活动,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集体活动,做好活动计划、总结和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